【女警盜竊】涉偷少年警訊紀念品女警罪成囚8個月 上訴質疑原審裁判官推論錯誤
發布時間: 2023/12/20 14:42
最後更新: 2023/12/20 14:42
曾任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的女警長,涉於少年警訊會所偷取電腦記憶棒紀念品,以及28張總值2,400元的書店書券,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盜竊罪成,判監8個月,准保釋候上訴,上訴聆訊今(20日)於高等法院進行。上訴人質疑原審裁判官作出錯誤推論,排除了上訴人將涉案書券派給小朋友及錯誤以為可隨便取去約念品之可能性,刑期與案情亦不合比例。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裁判官已恰當處理所有證供,上訴人知法犯法,判刑並非過重。暫委法官聽取陳詞後,於3個月內頒布判決。
上訴人陳惠嫻(47歲),被控3項盜竊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12月21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閱讀室內,偷竊兩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記憶棒,以及在閱讀室及電腦室內共偷取28張總值2,400元書券。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8個月,罰款700元,准保釋候上訴,目前停薪留職。
上訴一方指出,案發時上訴人向小朋友派發書券,因擔心小朋友一擁而上,故於桌下派發,現場亦設有閉路電視系統,因此上訴人作出可疑行為亦不合理,原審裁判官卻排除了派發書券之可能性。原審裁判官基於上訴人手上少了數張書券,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處理了書券,上訴一方認為已派發書券亦可以是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一方指原審裁判官排除了被告錯誤認為可隨便取走紀念品之可能性,忽略了派發紀念品亦存在彈性,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取走桌上的紀念品,屬錯誤推論,上訴一方認為不可將取去紀念品與私人物品混為一談。
上訴方續指,原審裁判官未有提及以損失金額700元或總值2400元作判刑基礎,並忽略了判刑後果,包括上訴人因此失去工作及長俸。暫委法官則指,身為警員知法犯法屬嚴重,判刑須具警惕及阻嚇作用。上訴方同意,但亦須考慮其將失去工作及長俸之後果,認為刑期與案件嚴重不成比例。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原審裁判官已獨立分析證人證供,並指出多個上訴人的證供之不合理之處。律政司一方續指,上訴人作為警員知法犯法,於警方會所及少年警訊會所聯歡會內偷竊,上訴人但作為警務人員於警方活動中干犯罪行,屬案情嚴重,總體刑期應反映案件嚴重性,故認為刑期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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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